关于站长是否具有自杀救助义务的讨论
在考虑隐私权之前,需要在先考虑积极的自杀干预的合理性如何证成。我觉得:
1.积极的自杀干预未必是合理的
2.即使其合理性可以证成,我想也很难主张长毛象这种去中心化的网络平台的站长来承担积极干预的义务。
3.可以想见的是,如果主张长毛象的站长需要承担此等义务,则必然导致站长建立和运营站点的成本与门槛提高,进而导致违反本社区原则的种种连锁反应(诸如站长为履行职责而加强对站点内容的管理和审核,站长为弥补履行职责所付出的成本,需要向站点成员收取某种报酬等等)。
最后,我作为一个长期对结束生命这个选项保持开放性的用户,我真的很不希望自己的言论和行为给任何人带来任何的负担。如果我有一天真的做好了决定,请让我自主而从容地选择离开。
前两天看到朋友圈里有人在散发某些男性大V对妇女保障法的修改意见,忍不住写了一点。
https://mp.weixin.qq.com/s/hdZeetY-McZf70nytBUZkQ